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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12.22
    1.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参照《中国农业大学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实验字〔2019〕06号)、《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农大实验字〔2021〕4号)、《中国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实验字〔2022〕02号)执行。3.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室管理处颁发的《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理实施细则》(中农大国资字〔2016〕25号)和《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中农大实验字〔2020〕2号)进行收集或处理。4.  存放易制毒和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或铁柜,严格使用登记制度,采取双人双锁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人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5.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和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6.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和关气,并关闭除冰箱和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7.  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8.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所有人员均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重大问题要迅速联系资源与环境学院办公室、校保卫处或派出所。9.  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明显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实验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第一时间切断相关电源、水源和气源,及时向平台管理人员报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卸、检修或继续使用故障设备。10.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挥发、燃烧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实验环境的情况时,实验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疏散无关人员,并按实验室应急预案进行初步处置,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平台管理人员和学院相关负责人。情形严重或无法有效控制的,应立即联系校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或拨打应急电话求助。11.实验室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险情,不得隐瞒、迟报或谎报。实验人员须如实配合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协助落实后续整改措施。12.非办公时间(18:00—8:00)原则上不开展高风险实验。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开展实验的,应遵循“必要性、可控性和可追溯性”原则。在非办公时间开展实验,须提前向平台管理人员或学院指定负责人进行备案或审批,明确实验内容、使用仪器、涉及危险源及实验负责人。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平台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13.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强腐蚀性化学品,或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非办公时间进行。14.非办公时间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须对实验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仪器设备关闭、水电气安全无隐患后方可离场,并按要求填写实验记录或使用登记。
  • 2025
    12.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发共享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通过学校收费论证并正式备案的科研仪器设备。第三条  学院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纳入资环学院公共仪器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主体位于新楼地下一层,由农业农村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甘薯生物学与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及农业农村部农作制度重点实验室的重大仪器,并农学院双一流经费购置仪器组建而成。资环学院公共仪器平台同时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监督与管理。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体制第四条  资环学院公共仪器平台实行学院党政班子领导下的平台主管负责制。仪器平台主管领导X名,协管领导X名,实验平台管理人员X名。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平台的发展规划、运行模式、管理措施等的方向性决策,负责审议平台主管提交的相关管理工作草案或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相关工作。第六条  平台主管在党政班子的领导下主持仪器平台的全面工作,具有具体管理事务的决策权,实验平台管理人员协助平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第七条 所有共享开放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检查和维护保养规程。未制定上述规程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 学院科研仪器设备依据摆放地点分为两类:统一集中安置在平台实验室的设备,为I类设备,由平台工作人员负责设备日常运行、使用培训及维护保养工作;分散安置在教职工/科研团队实验室内的设备,为II类设备,由所在教职工/科研团队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设备日常运行、使用培训及日常维护工作,由平台工作人员负责维护预约系统并定期巡查和协助设备保养工作。第九条 有科研设备使用需求的人员需通过公共仪器平台设备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审核及预约登记,获准后以使用者身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预约的仪器设备。平台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设备使用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使用仪器。第十条 严禁无故取消预约、超时使用或爽约等行为。平台有权对多次违反预约规则的使用人员限制或暂停其仪器使用权限。严禁一个账户多人使用。实验室所有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的错误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检查、内部通报、责令赔偿或罚款等处分。详细规则参考《XXX》。第十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须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电、气、水管线连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仪器。第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须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电、气、水管线连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仪器。第十三条 仪器使用人员须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使用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面、洗净实验器具,并按规定规范处置废液、废弃物及其他实验材料。第十四条 平台内各类仪器、器具及相关附件,未经平台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携带离开平台。仪器原始资料、技术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加注或带离平台,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第十五条 未经平台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拆卸、改装或解体平台仪器设备。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平台实验室内严禁喧哗、打闹、吸烟、进食等与科研无关的行为,使用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与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章 有偿服务管理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并保障公共仪器平台的运行,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XXX》执行,收费标准需在预约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凡使用公共仪器室的人员以课题组为单位,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核算,以明细单形式分发至各课题组,按期结算。如无故拖延结算,平台有权中止相关课题组科研人员平台设备使用权限,直至结算完毕方可重新恢复。第十九条 安置在学院教职工/科研团队的II类设备,该教职工/科研团队可享有对该设备的无偿使用权,但须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承担设备运行造成的水电耗损,不得以各种不当理由阻碍其他有使用需求且合规预约的科研人员使用该设备。 第五章 资金收支管理第二十条 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和支出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财务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1.收入主要用于相关设备配件及耗材购买、日常维护、相关房屋水电费物业费用支出、相关管理和测试人员津贴劳务以及管理费等。2.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财务账户当年全部收入的XX%计入学校管理费,由财务处年终核算一次性扣除。3.科研设备开放共享产生收入的大部分比例用于购置平台设备的耗材购买、设备维修、配件更换、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支出等,需通过相应独立核算账户报销或转账。3.科研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平台相关管理和测试人员津贴劳务、学生助管劳务补贴等,需通过相应独立核算账户报销或转账。第二十一条 资金收入支用需经平台主管提交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依据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接受监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环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与环境学院202X年X月X日
  • 2025
    12.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效率,优化实验资源配置,促进学院科研平台化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大实验字〔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托管至平台统一运行管理的单台套建账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第三条    仪器托管遵循“产权不变、统一管理、有偿共享、责任明晰”的原则。 第二章 托管流程第四条    仪器所有人(或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向平台提交仪器托管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基本信息与技术参数、使用现状及共享可行性、预期托管期限和原放置地点及配套条件说明。 第五条    平台组织专家或管理小组对仪器共享必要性、运行成本及场地条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平台负责人批准。第六条    托管仪器完成移交后,平台负责:建立仪器资产与运行档案、明确仪器责任人(平台)与原负责人(课题组)和纳入平台统一预约与管理系统。 第三章 仪器管理与使用第七条    托管期间,仪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由平台负责运行调度、使用登记、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第八条    平台按照“保障原课题组科研需求、兼顾校内外共享”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计划。仪器所有人所在课题组在合理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第九条    仪器仅限经平台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未经授权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第十条    托管期间,仪器使用费按照平台统一收费论证标准执行,由平台统一收取并用于仪器运行与维护。(各学院(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收入的XX%返回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中心),用于业务培训、人员劳务及管理人员绩效奖励、设备耗材与维护等费用支出; 2.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收入的XX%用于补充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第十一条 仪器所有人所在课题组免收机时使用费,但实验耗材、特殊试剂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维修与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托管期间,仪器正常使用产生的维护与维修费用由平台承担。第十三条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的,按照《平台关于因人为操作不当致仪器故障的处理办法》(1. 及时通报事故。仪器出现故障时,操作者应第一时间联系仪器负责人。对于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的事故,及时总结事故原因,上报主管领导后在公共平台主页进行不点名通报。2. 明确事故责任。因操作者不当或者违规操作导致仪器故障的,若单次维修费用金额超过贰仟元人民币(¥XX),责任人所在课题组需承担维修总费用的XX%,责任人承担部分与实验室指导老师协商。同时,暂停责任人对该仪器的使用权限两周。)执行,相关责任人或课题组承担相应费用。第十四条 平台负责托管仪器的安全运行与环境保障,使用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托管终止与处置第十五条 仪器正常运转期间,不可终止托管服务。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托管服务终止:1、仪器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明显高于合理运行收益;2、仪器技术落后,已不具备共享价值;3、经平台与仪器所有人协商一致终止托管。第十六条 托管终止后,由平台与仪器所有人协商: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或将仪器搬离平台,由课题组自行管理。第十七条 在仪器正常运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终止托管服务。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环学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与环境学院202X年X月X日
  • 2021
    08.05
    科研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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