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发共享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通过学校收费论证并正式备案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院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纳入资环学院公共仪器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主体位于新楼地下一层,由农业农村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甘薯生物学与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及农业农村部农作制度重点实验室的重大仪器,并农学院双一流经费购置仪器组建而成。资环学院公共仪器平台同时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环学院公共仪器平台实行学院党政班子领导下的平台主管负责制。仪器平台主管领导X名,协管领导X名,实验平台管理人员X名。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平台的发展规划、运行模式、管理措施等的方向性决策,负责审议平台主管提交的相关管理工作草案或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平台主管在党政班子的领导下主持仪器平台的全面工作,具有具体管理事务的决策权,实验平台管理人员协助平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
第七条 所有共享开放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检查和维护保养规程。未制定上述规程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学院科研仪器设备依据摆放地点分为两类:统一集中安置在平台实验室的设备,为I类设备,由平台工作人员负责设备日常运行、使用培训及维护保养工作;分散安置在教职工/科研团队实验室内的设备,为II类设备,由所在教职工/科研团队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设备日常运行、使用培训及日常维护工作,由平台工作人员负责维护预约系统并定期巡查和协助设备保养工作。
第九条 有科研设备使用需求的人员需通过公共仪器平台设备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审核及预约登记,获准后以使用者身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预约的仪器设备。平台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设备使用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条 严禁无故取消预约、超时使用或爽约等行为。平台有权对多次违反预约规则的使用人员限制或暂停其仪器使用权限。严禁一个账户多人使用。实验室所有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的错误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检查、内部通报、责令赔偿或罚款等处分。详细规则参考《XXX》。
第十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须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电、气、水管线连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仪器。
第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须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电、气、水管线连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仪器。
第十三条 仪器使用人员须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使用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面、洗净实验器具,并按规定规范处置废液、废弃物及其他实验材料。
第十四条 平台内各类仪器、器具及相关附件,未经平台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携带离开平台。仪器原始资料、技术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加注或带离平台,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平台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拆卸、改装或解体平台仪器设备。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平台实验室内严禁喧哗、打闹、吸烟、进食等与科研无关的行为,使用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与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章 有偿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并保障公共仪器平台的运行,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XXX》执行,收费标准需在预约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凡使用公共仪器室的人员以课题组为单位,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核算,以明细单形式分发至各课题组,按期结算。如无故拖延结算,平台有权中止相关课题组科研人员平台设备使用权限,直至结算完毕方可重新恢复。
第十九条 安置在学院教职工/科研团队的II类设备,该教职工/科研团队可享有对该设备的无偿使用权,但须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承担设备运行造成的水电耗损,不得以各种不当理由阻碍其他有使用需求且合规预约的科研人员使用该设备。
第五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和支出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财务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1.收入主要用于相关设备配件及耗材购买、日常维护、相关房屋水电费物业费用支出、相关管理和测试人员津贴劳务以及管理费等。
2.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财务账户当年全部收入的XX%计入学校管理费,由财务处年终核算一次性扣除。
3.科研设备开放共享产生收入的大部分比例用于购置平台设备的耗材购买、设备维修、配件更换、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支出等,需通过相应独立核算账户报销或转账。
3.科研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平台相关管理和测试人员津贴劳务、学生助管劳务补贴等,需通过相应独立核算账户报销或转账。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收入支用需经平台主管提交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依据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接受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与环境学院
202X年X月X日